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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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62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綠梅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女 等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662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9,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