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吳坤益 訴訟代理人 蘇哲科 律師被告 戴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兒童吳○蓁(民國00年0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以102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無罪,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