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交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交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銘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6842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壢原交簡字第21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復經合議庭評議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