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5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5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5854號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非訟代理人 陳定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文林蘇文章 即銘輝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蘇文章即銘輝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即①停車費4,110元②違約金657元【(4110元×16%=657元),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共計4,767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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