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9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 賴榮沂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一、債務人於管理賴榮沂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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