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5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簡宏聖 被告 林育德 上列被告林育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008號),經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