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39號原告 莊昭緣 被告 劉坤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易第8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劉坤一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死亡,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13號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