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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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林玟勝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玟勝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身體很不好,沒有錢可以交保,家裡只有我女兒在打工,希望能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林玟勝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三、本案業已審結,雖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然關於共犯間互為證人部分,已進行交互詰問完畢,應已無羈押之必要性,爰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巷○○號
4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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