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蔡韻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仲平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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