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1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慶義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1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998元(計算式:561855+61143=62299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