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7號上訴人 賴家慶 被上訴人 施來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