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債權人 温哲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捷容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㈢提出人民幣兌換台幣4.46元之釋明資料。(如:台銀外匯牌告利率表)】,惟債權人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仍未提出借貸之釋明資料,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