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402號109年度易字第17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弘國
胡崇偉
蔡仁豪
徐崇恩
林智賢
王奕淞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482號、108年度偵字第22759號、108年度偵字第29055號、109年度偵字第20482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74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