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葉翠環 被告 郭砡伶 上列被告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目前並無何等刑事案件經起訴後繫屬於本院,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邰婉玲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庭伊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