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麟鳳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嫦玫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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