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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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26號
原告 施豪奕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凱棋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鄭凱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36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358,3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36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
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