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壢簡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誤繕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