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致銘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致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致銘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7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古瑞君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