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張方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 林易勲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未滿20歲,屬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之欠缺訴訟能力人,依法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其書狀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被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謝昀芳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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