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朱德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進銘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1,21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