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55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買 慧菁 債務人 康仲清
一、債務人 買慧菁 、康仲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買慧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