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苗簡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成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75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4年度易字758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羅文成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證人即告訴人 楊鳳招 於審理時之證述、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為索債,而擅闖民宅,還逕行翻牆侵入告訴人之住宅,復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認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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