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簡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二四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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