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70號聲請人 賴玉秀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北神召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台北神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台北神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台北神召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民政局局於民國43年12月28日以北市民社字第34417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43年12月3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冊、第3頁第29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7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台北神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經本院依非訟事法第62條之規定函詢主管機關台北市民政局之意見,其亦回函表示無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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