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53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