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802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三)債權人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四)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