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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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9號上訴人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楊文財 訴訟代理人 李依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邵子豪 間分割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