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峯(聲請書誤載為陳柏「峰」,應予更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2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本院後以99年度上訴字第3198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陳柏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吳冠霆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