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420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甲○○、丁○○、丙○○負連帶責任。(依票據法第96條第1項,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