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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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搶奪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主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欽章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蔡網 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3.11.23│93.11.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2994號│93年偵字第2071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2936號│94年上訴字第529號││實│││││審├──────┼──────────┼──────────┤││判決日期│94.1.27│94.4.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2936號│94年上訴字第5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3.29│94.5.31│├─┴──────┼──────────┼──────────┤│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4年執字第4074號│94年執字第6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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