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281號
102年度司促字第9892號102年度司促字第9961號102年度司促字第99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川億 (102年度司促字第9281號)、 杜永福
(102年度司促字第9892號)、 楊富升 (102年度司促字第9961號)、 陳文筆 (102年度司促字第9967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