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9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錢俊恩 (即 錢金水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錢金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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