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世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世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魏世賢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險││├────────┼──────────┼──────────┼──────────┤││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金新臺幣1萬元,徒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折算一日││││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12.04│108.02.01│││││││├────────┼──────────┼──────────┼──────────┤│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605號│108年度速偵字第631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225號│108年度交簡字第8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2.11│108.03.29││├───┼────┼──────────┼──────────┼──────────┤││││││││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225號│108年度交簡字第892號│││判決││││││├────┼──────────┼──────────┼──────────┤││判決│108年03月14日│108年05月08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執字第5215號│108年度執字第99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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