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專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上訴人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律師
蔣昕佑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豫宛 訴訟代理人 唐嘉瑜 律師
張晁綱 律師被上訴人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原吉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 律師
趙嘉文 吳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陳端宜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