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25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125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新台幣)│││號碼│├──┼──────┼─────┼────┼──────┼────┤│001│84年2月15日│13,2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016411│├──┼──────┼─────┼────┼──────┼────┤│002│83年6月15日│13,4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336862│├──┼──────┼─────┼────┼──────┼────┤│003│83年6月15日│13,4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336863│├──┼──────┼─────┼────┼──────┼────┤│004│83年6月15日│13,400元│未載│裁定送達翌日│048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