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13年度訴字第127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13年訴字第127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國家賠償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13年訴字第125、126、127、128、
134、156、158、165號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113年
5月29日113年再字第58至61、67、89、91、98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向本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105年訴字第97號、106年訴字第
10、23、68至71號、110年訴字第109號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此後訴願人就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及就本院再審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在案。訴願人不服最近一次本院受理其再審申請之113年再字第58至61、67、89、91、
98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詳如附表),請求撤銷本院歷次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及各該法院的拒絕賠償決定,續與訴願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同法第
97條所定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至訴願人申請調查證據部分,因本件並未進入實體審議,核無必要。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三龍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麟倫 委員 李釱任 委員 程怡怡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編│訴願案號│訴願再審決定案號│拒絕賠償決定案號││號││││├─┼──────────┼──────────┼───────────┤│1│113年訴字第125號│113年再字第58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賠字第10號│├─┼──────────┼──────────┼───────────┤│2│113年訴字第126號│113年再字第59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賠字第42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3│113年訴字第127號│113年再字第60號│年度賠字第34至41、│││││43至55號│││││(共21件)│├─┼──────────┼──────────┼───────────┤│4│113年訴字第128號│113年再字第61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國賠字第3號│├─┼──────────┼──────────┼───────────┤│5│113年訴字第134號│113年再字第67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賠字第27號│├─┼──────────┼──────────┼───────────┤│6│113年訴字第156號│113年再字第89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賠字第25號│├─┼──────────┼──────────┼───────────┤│7│113年訴字第158號│113年再字第91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賠字第2號│├─┼──────────┼──────────┼───────────┤│8│113年訴字第165號│113年再字第98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國賠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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