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13年訴字第154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13年訴字第74、85、95、
102、104、107、119、129、
135、140、143、144、154、
155、166、175號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113年5月29日113年再字第7、18、28、35、37、40、52、
62、68、73、76、77、87、88、99、108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都市計畫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審理105年度判字第654號事件,至今未依行政訴訟法處理其曾於民國
105年12月21日提出的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最高行政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已損害訴願人的重大訴訟利益,向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106年訴字第95號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此後訴願人多次重行提起訴願,就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及就本院再審駁回或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在案。訴願人不服最近一次本院受理其再審申請之113年再字第7、
18、28、35、37、40、52、62、68、73、76、77、87、88、
99、108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詳如附表),請求撤銷本院歷次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並命最高行政法院續為審理訴願人提出的法官迴避聲請案。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同法第
97條所定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三龍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麟倫 委員 李釱任 委員 程怡怡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編號│訴願案號│訴願再審決定案號│├──┼──────────┼───────────┤│1│113年訴字第74號│113年再字第7號│├──┼──────────┼───────────┤│2│113年訴字第85號│113年再字第18號│├──┼──────────┼───────────┤│3│113年訴字第95號│113年再字第28號│├──┼──────────┼───────────┤│4│113年訴字第102號│113年再字第35號│├──┼──────────┼───────────┤│5│113年訴字第104號│113年再字第37號│├──┼──────────┼───────────┤│6│113年訴字第107號│113年再字第40號│├──┼──────────┼───────────┤│7│113年訴字第119號│113年再字第52號│├──┼──────────┼───────────┤│8│113年訴字第129號│113年再字第62號│├──┼──────────┼───────────┤│9│113年訴字第135號│113年再字第68號│├──┼──────────┼───────────┤│10│113年訴字第140號│113年再字第73號│├──┼──────────┼───────────┤│11│113年訴字第143號│113年再字第76號│├──┼──────────┼───────────┤│12│113年訴字第144號│113年再字第77號│├──┼──────────┼───────────┤│13│113年訴字第154號│113年再字第87號│├──┼──────────┼───────────┤│14│113年訴字第155號│113年再字第88號│├──┼──────────┼───────────┤│15│113年訴字第166號│113年再字第99號│├──┼──────────┼───────────┤│16│113年訴字第175號│113年再字第1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