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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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佑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佑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佑騏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珍如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