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29號
原告 賴俊桔 被告淞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振雄蘇振華 .被告 駱宜璟駱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00,000元,應繳裁判費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1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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