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01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空軍總司令部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7月18日本院92年度裁字第01004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67年判字第738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於收受本院92年裁字第1004號有關國防事務事件裁定後,具狀聲請再審,其理由略謂:於88年10月18日向國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同年10月25日送函欲補送相關資料,旋於90年5月補送相關資料,即於90年7月函稱處分已確定,如不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在期間之認定全然未知云云,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鄭淑貞法官黃淑玲法官侯東昇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