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689號債權人屏東縣崁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福人 債務人 詹明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玖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94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3.70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收取違約金。
㈡、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94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3.70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