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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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64號上訴人家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正旭 訴訟代理人 林義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36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51,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萬5,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