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榮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50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榮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50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
110年4月23日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11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66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說明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090公克檢驗後淨重0.08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