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羽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詩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債務人於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前即已變更其代表人顏詩樺,有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查調之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債權人猶列變更前之代表人 柯德利 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顯有錯誤,爰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