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2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房美君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訴人即被告 張志忠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趙友貿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2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案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40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42
0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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