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0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光禧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戒執一字第19
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507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0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綜合判斷「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117號裁定令聲明異議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聲明異議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448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嗣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0年10月8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且上開強制戒治確定裁定未經重新審理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等情,有前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係依確定裁定內容為之,無違法或不當。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喻誠德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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