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沛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沛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沛農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吳沛農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8月、1年、1年、1年、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2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6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8月30日,保外日數為5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0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1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4月26日,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6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