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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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250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薛智 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瑞葉 、 潘嘉濱 、 鄭明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請求依據(與契約不符)。
二、債務人鄭瑞葉、潘嘉濱、鄭明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