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聖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聖豪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聖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聖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易科罰金│││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之案件││├─┼────┼──────┼─────┼─────┼──────┼─────┼──────┼────┼──────┤│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月│106年8月│本院107年│107年5月15│同左│107年6月19│是│橋頭地檢107│││防制條例││26日11時20│度簡字第│日││日││年度執字第│││││分,為警採│705號│││││4000號(108│││││尿送驗所往││││││年2月2日執│││││前回溯96小││││││行完畢)│││││時內某時許│││││││├─┼────┼──────┼─────┼─────┼──────┼─────┼──────┼────┼──────┤│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月│107年3月│本院107年│108年3月18│同左│108年4月18│是│橋頭地檢108│││防制條例││27日│度簡字第│日││日││年度執字第││││││2221號│││││3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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