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15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告 高樹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六十七萬四千一百九十四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二十二萬五千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六十七萬四千一百九十四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詹庭禎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陳佳文,陳佳文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可憑(見本院卷第115頁),經核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萬53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見本院卷第7頁),嗣聲明改為67萬41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其中附表信用卡請求金額改為38萬5991元,見本院卷第13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於程序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前多次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分別為: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給付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所示循環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合計尚積欠消費記帳款新臺幣(下同)38萬5991元(其中36萬5070元為本金、2萬921元為循環利息),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於108年5月1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37.1
15.160),線上申辦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並於108年5月17日借得56萬元,約定自108年5月17日起至115年5月1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9月17日即未再依約繳納,依信貸契約「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28萬8203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㈢爰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信貸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67萬41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帳務明細、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通知內容異動紀錄、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105頁),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信用卡契約、信貸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合計給付67萬41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馨儀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年利率(%)利息起算日1信用卡38萬5991元36萬5070元15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28萬8203元28萬8203元16自民國112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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